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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炳山:农村社会低保政策落实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8-27 | 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检察院关于开展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专项调研的重要部署,组织涉农办、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人员,对我区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了解到:经过多年积极探索,我区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利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较好发挥了农村低保“最后一道保障线”的社会保障作用,多次被省民政厅评为“农村低保工作先进单位”。但是工作中也还存在三个方面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各级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农村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新市区所辖5个乡镇,71个农村,截止10月底,全区共有农村低保对象496户,693人,每月支出低保金7万余元,全年累计支出54.6万元,月人均补差102元。1999年初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从2005年至2013年农村低保政策经过3次大的调整,从最初的每人每年1200元,2010年的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现在的2300元,月人均补差由最初的25元提高到现在的102元。 低保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要求,由省财政厅按通知精神下拨资金,各县市(区)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其中,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费按照当地低保人数确定,每年每人不低于15元。


  二、低保工作程序


  农村低保工作办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办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需要向村委会提出低保书面申请,经村民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村委会代理申请人向当地乡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材料。乡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人对申请人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拟上报低保审批情况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批后,由财政局通过建设银行社会化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调研中,我们采取学习文件掌握政策标准,查看乡镇账目,进村入户与低保户见面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区在农村低保政策落实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保障工作机构不健全,职能作用难以发挥。走访了解中发现,区民政局长期以来没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无论是区还是乡镇农村低保工作多数是兼职,尽管说国家、省、市文件对低保组织工作机构有明文规定,要求成立低保核查中心,但由于人员等各种原因,低保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落实,目前,全区共有4人从事社会救助工作,农村低保也只是其中一项工作,与日渐加重的工作任务极不匹配,影响到了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情况复杂,低保条件界定难。全区693人农村低保对象中,残疾人82人,其它611人,主要包括精神、脑血栓、心肺病、肝病、肌无力等各种重病,其中,因病或突发事件返贫的现象较为普遍,此种情况下,如何将其界定为贫困户,列入低保对象,缺乏明确标准。三是工作环节多,有效监督难。按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既要对申请低保户进行条件认定,同时每年还要对低保对象进行身份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实,但由于力量不足等原因,造成了实地进村入户进行身份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检查监督环节与实际工作脱节现象较为严重,容易造成够条件享受不到低保政策,不够条件的吃低保等问题发生。


  四、主要对策及检察建议


  为了有效预防该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确保党的农村低保政策落到实处,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及检察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议事议程,建立专门领导机构,全面落实乡镇低保工作编制,按照实际人口数,设立专职工作人员,确保低保工作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法律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农村集日、庙会和农闲季节等有利时机,采取张贴标语、发放政策明白纸、法律宣传资料、接受政策法律咨询等形式,就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律规定,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宣传,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政策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是强化对低保政策落实监督。要成立由纪检、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组成的低保工作联席会议,着力加强对低保政策落实的检查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定期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有效预防该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不断加大预防打击力度,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要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低保政策落实刑事犯罪基础上,通过进村入户走访,接受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案件线索,对贪污、截留、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使一些不具备低保条件人员享受低保政策,具备条件而享受不到低保政策的责任人,上报区委政府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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