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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松蒙冤申请国家赔偿获受理 法院:暂顾不上追责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8-28 | 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10月31日,王元松获释。 资料图片

  2005年4月,贵州六盘水人王元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2014年10月该案重审,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确认“王元松没有犯罪事实”(南都12月初曾连续报道)。获释后的王元松12月1日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00万元。昨日,南都记者从贵州省高院了解到,王元松的索赔申请已立案移交到赔偿办,两个月内将有结果。


  律师质疑立案超时


  王元松于2014年10月31日获释,12月1日向贵州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索赔300万元。代理律师熊百祥介绍,这其中包括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0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70万元、财产损失40万元、医疗费10万元等项目,“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赔偿标准,但因为王元松人生最黄金的10年都葬送在这起案件中,应当有更高的赔付”。


  昨日,王元松和熊百祥都接到了贵州省高院的立案通知电话。王元松和妻子罗治细松了口气,他们12月23日去咨询时还被告知没立案。代理律师熊百祥收到的法院受理通知书显示,贵州省高院恰在12月23日决定受理,12月26日下发了通知书。


  熊百祥认为,这超过了立案的法定时限。他称,按照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们递交申请后,没通知资料不齐,为何等到这么晚才通知立案呢?”熊百祥认为,这样的拖延对王元松是一种“二次伤害”。


  贵州省高院赔偿办一位主任昨日向南都记者解释,赔偿办刚刚收到此案,此前立案庭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才决定立案移交。该主任表示,赔偿办将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的审查工作。


  对此,代理律师熊百祥表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两个月应当从收到申请之日算起,不能从立案之日算起,这点我们后续还会跟法院那边沟通,希望能让王元松尽早得到赔偿。”


  检察院上央视道歉


  除了纠错和索赔外,此案另一个焦点是追责。曾经办理此案的公安民警周维俊表示,如果此事涉及到追责,“该追责就追责,我们有责任就承担,没有的话也追究不到我们”。六盘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杉则称,追责得仔细区分:若办案人员有主观错误,肯定要追责;如果是受限于当时的侦办条件、技术、办案水平等客观因素,就得根据程度来判定了。


  赵杉此前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王元松案如今已终结,之所以出现10年前移交法院起诉而今撤诉的矛盾结果,与当时侦查技术条件、审查起诉标准、办案人员素质相关。近日,赵杉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重审了这一观点。


  同时,赵杉还就此向王元松道歉。她说:“人生确实没有多少个十年,这漫漫十年中,给他(王元松)带来的一些影响,从我们办案机关的角度来讲,要真诚地道歉,必须真诚地道歉。从另一个方面我们应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很多的经验教训,我们要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


  法院称暂顾不上追责


  此案中,法院的审理也备受争议。2005年,六盘水市中院裁定王元松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其后,贵州省高院又在二审和再审中维持原判。2014年,先是贵州省高院再审裁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此前二审和再审的裁定,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此后,六盘水中院又准许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


  对此,六盘水中院刑一庭庭长石瑞勇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分析,王元松案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轻”案例。“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疑罪从无’,但当时的司法理念是‘疑罪从轻’,当时可以认定王元松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证据有一定的瑕疵和缺陷,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以对他从轻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其他质疑和追责,石瑞勇并未解答。


  昨日,南都记者联系到贵州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李黔云,他回应王元松案的追责问题现在无法回答“因为案子的相关情况我还不太清楚,要了解一下才知道。现在年底了,我们正在忙着很多事情,我还顾不上这个事,说实话,现在很多年终考核,各方面的事情太多了。”南都记者 刘洋


  案件回顾


  2004年8月,贵州六盘水六枝特区新华乡青年左青在一场施工纠纷中死亡,工头王元松被指为凶手,随后六枝特区警方将其刑拘,六盘水市检察院将其批捕和提起公诉。


  2005年4月,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处王元松无期徒刑。王元松上诉,贵州省高院维持原判。其后,王元松服刑。


  2010年,在王家的不断申诉下,贵州省高院再审此案,仍维持原判。


  2011年,“真凶”徐丙权落网,六盘水市检察院发现疑团,上报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检察院复查,于2014年初向最高检提起抗诉。


  2014年6月,贵州省高院以“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再审此案,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此前二审和再审的裁定,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2014年10月,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王元松被释放。


  2014年12月1日,王元松向贵州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12月23日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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