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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安市北集坡营业所被罚款10万元,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来源: | 作者:金融界 | 发布时间: 2023-12-14 | 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12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金罚决字〔2023〕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安市北集坡营业所(简称:邮储银行),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安市北集坡营业所罚款1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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