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经济观察
运城
江苏
湖北
甘肃
宁夏
湖南
河南
晋中
忻州
长治
朔州
阳泉
临汾
大同
吕梁
江西
太原
辽宁
上海
天津
浙江
晋城
青海
深圳
温州
汕头
山东
内蒙古
石家庄
青岛
四川
西安
重庆
云南
邯郸
温州
海南
北京
洛阳
广州
新疆
贵州
保定
杭州
广州
Economic observation
首页
工作人员查询:
朔州市朔城区 这家非农“大棚房”整改为何治表不治本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8-27 | 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实施方案》“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127号文”)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参照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对“违规大棚房”整改标准的出台、遵照农业农村部指示:深入查、回头查 彻底查清“大棚房”问题!等相关规定。

经实地查证,朔州市朔城区南环北旺庄乡新农业园区中的非农业“花卉苗木培育园”,他所占用的土地是流转性农业用地,看上去是已经整改完毕的“大棚房”,实际是去了去水泥皮,土地根本没有还回土壤迹象,在这块农业用地上大面积高建的二层楼和大型钢屋架的连体“大棚房”还是稳如泰山;且不说他毁坏浪费的是农业种植性产品设施用地,单以大棚房整改后的遗留,却还确存有好多违规违法问题:

一、在朔州市朔城区南环北旺庄乡新农业园区的非农“花卉苗木培育园”内,既看不到在土地上种植的花卉苗木,也看不到花卉苗木的培育,只能看到的是从外地买进来再卖出去的盆栽经营商品,纯属是一个买卖经销市场,还称是什么“花卉苗木培育园”。


依照国土127号文件、参照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整改标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此条标准将场内道路单列出来,主要是针对不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对此执行不严,存在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可在朔州市朔城区南环北旺庄乡新农业园区内“花卉苗木培育园”的用地院,虽然把水泥面去掉了,却还是一个去皮未治本的垃圾屋、停车场,这个停车场面积之大,不但占用了本应种植的耕地面积,极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土地土壤的本质功能。(图为实拍)

二、依照国土127号文件、参照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整改标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设施农业项目不能建成封闭庄园,单栋种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家小院,都必须自觉接受日常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可在朔州市朔城区南环北旺庄乡新农业园区“花卉苗木培育园”用地的周围高建围栏墙,大门豪华,直接妨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三、依照国土127号文件、参照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整改标准》还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大棚房不能使用钢架结构搭建,不能在内部进行改造,对土地进行挖掘,硬化路面,利用大棚地方建设仓库等,导致土地的破坏,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要拆除还要罚款。可是在朔州市朔城区南环北旺庄乡新农业园区“花卉苗木培育园”大棚内没有土地种植,全都是外买的经营盆栽商品,大棚内混凝砖铺地,道路横七竖八,主道能出进153,副道可跑小四轮,大面积破坏了土壤性质......

四、国土资源部127号文件及土地《整改标准》严格规定:育种育苗场所,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 平方米。第七条明确: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部127号文件),严格法制,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农业部严格要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必须严格保护耕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严禁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朔州市朔城区南环北旺庄乡新农业园区的非农“花卉苗木培育园”内,既看不到在土壤中种植物,也看不到培育植物,只能看到的是从外地买进来再卖出去的盆栽经营商品,由此看来它只是一个非农业经营场所;他在园区内大面积建筑的固定型的二层综合办公楼,纯属是违规违法,这样的建筑物彻底破坏了农业用地土壤的性质......


图为实拍

土地法明确规定:农用地不允许非农经营,只要是在农地上,除了规定的农业生产,任何形式都不行。“大棚房”本身是违法的,性质已经定了,国家也是出于遏制农用地非农化,从保护耕地的角度去治

理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

用好地。正如中央委员朱新(2019年1月18日)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指出: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强化土地用途监管,及时查处纠正农地流转后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农村土地流转“非粮化”和“非农化”。

以上问题,望党的具体职能部门和各界媒体,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落实国务院专题会议决定,不折不扣开展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全力督促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有关农业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让他们高度重视,对此非农“花卉苗木培育园”回头查、深入查、彻底查清、责令更正,恢复园区土地种植原貌。


待续......


供稿:高峰





最新信息